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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5年上半年生态保护工作“成绩单”发布日期:2015-08-07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生态保护成效显著。“十二五”收官之年时间过半,纵观生态保护各项工作,可以看到,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取得成效,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逐渐得到遏制,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加强。

以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提档升级

  上半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多年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总结,环境保护工作的探索实践经验和工作重点在其中得以充分体现。

  作为绿色发展、生态转型的重要载体,上半年,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提档升级。

  5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召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座谈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要求,各地要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为契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平衡生态、生产、生活空间的协调发展。

  随后,环境保护部发出通知,经国家生态市(县、区)考核组考核,拟命名江苏省南京市等48个地区为国家生态市(县、区)。

  为规范示范建设流程和管理,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先后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对14个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进行了技术评估,对20个地区示范创建进行了考核验收。

  为指导和规范创建乡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在2014年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的基础上,6月,环境保护部又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进一步理清了乡镇创建生态文明的工作思路,为各地尽早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环境保护部统计显示,目前福建、浙江、天津、海南、吉林、广西、山西等16省、区、市已开展了生态省建设,已有超过1000多个市县正在开展生态市县的建设。全国有92个地区取得了生态市县的阶段性成果,获得了命名,并建成了4596个生态乡镇。

  经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山东、浙江、江苏等省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经济发展也在全国处于前列。 

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基本形成,85%的野生动植物受保护

  随着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的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发布,以及“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等项目的启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持续推进。

  5月22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环境保护部举行的2015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纪念大会上说,目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已基本形成。

  目前,我国已建成了以自然保护区为骨干,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不同类型保护地在内的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网络体系。

  各类陆域保护地面积已达到17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到陆地国土面积的18%,已提前完成了到2020年达到17%的目标。

  85%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和野生动植物已得到有效保护。

  成绩背后,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持久努力。

  2月,为切实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名古屋议定书》,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完成条例文本草案,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打下基础。

  5月,为保障生物安全管理,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做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抵御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的威胁和危害产生重要影响。

  5月下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境保护部联合中科院发布了《中国生物物种名录2015版》和《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对中国除海洋鱼类外的4357种脊椎动物的受威胁状况进行了评估。

  客观来讲,我国生物多样性退化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全国90%左右的草原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沙化,40%左右的重要湿地面临退化威胁,10.9%的高等植物和21.2%的脊椎动物受到威胁,部分珍稀濒危物种还未得到保护,遗传资源流失现象依然存在。

  面临严峻的形势,如何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如何理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从哪些地方着手全面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需要考虑的重点。

  对此,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明确提出,下一步保护生物多样性要努力做好4方面工作,即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理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大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力度。

自然保护区数量持续增加,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

  建设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也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力抓手。

  自1956年建立第一批自然保护区,至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批准新建一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我国共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2729个,保护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5%以上。

  这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28个,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和我国陆域国土面积的64.7%和9.7%。在类型分布方面,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最多,达1410个,其余依次为野生动物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野生植物类型、地质遗迹类型、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古生物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

  面对自然保护区数目的快速增加和类型的日益丰富,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保护区监管和评估审核机制,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显得尤为迫切。

  加强监督管理。5月8日,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项目审查。上半年,环境保护部相关部门共对91个(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进行了审查。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查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备案制度研究提出改革方案。

  实施基础调查。上半年,环境保护部相关部门共完成全国2000多个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数据的审核。同时完成《全国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报告》及保护成效评价试点前期准备工作。

  当然,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仍有不足之处。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区保护手段单一,自然保护区不但需要对保护对象实施有效的保护,同时自然保护区还应是科研基地和生态教育基地,而当下,国内只有较少的自然保护区能做到这一点。

制定生态红线划定纲领性文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加强生态功能保护的重要手段。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来,我国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从顶层设计到部署实施已初具格局。

  完成纲领制定。2014年年初,环境保护部正式下发《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标志着全国范围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正式起步。

  在此基础上,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地方和专家反馈、技术论证,5月,环境保护部修订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这被业内认为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指导部署划分。为使生态保护红线真正落地,1月,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在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专家论证会,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空间分布与类型划分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分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区域、面积及比例要求,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供了依据。

  7月,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第一次会议。会议要求要充分发挥工作协调组和专家委员会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中的作用。

  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不仅自上而下地制定了方针、指南,而且还通过自下而上的在内蒙古、江苏、江西、广西和湖北等地试点,积累了大量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经验。

  除了生态红线的划定,上半年,区域生态功能保护也取得了成效。

  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规划。1月,第二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通过审查,包括阿尔泰山地森林草原、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桂黔滇喀斯特石漠化防治、三峡库区水土保持、浑善达克沙漠化防治、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等6个项目。

  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研究。同样在1月,环境保护部参与编制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印发,根据方案,国家拟在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云南、青海开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推进生态环境变化调查评估。 5月,经过3年攻关,由环境保护部与中科院联合开展的《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完成。项目全面获取了我国生态系统状况及其动态变化信息,明确了我国生态系统类型构成与格局、生态系统质量、生态服务功能、生态问题现状特征与2000年~2010年的变化趋势,深刻揭示了我国生态系统与生态问题变化的驱动力与主要原因,分析了我国生态保护管理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建议。

加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力度,全年下达60亿元支持资金

  落实2015年度中央农村环保资金,明确重点整治区域。与财政部协调沟通,保留“以奖促治”政策。2015年下达60亿元资金支持16个省(区、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两上两下,起草2015~202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完成2014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报告。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宣传。

  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机制。完成《2008~2013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计分析报告》,制订部分省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情况督察方案。拟定《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管理的意见》。

  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监管。联合农业部起草《关于进一步推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组织修改《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导则》。起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公布第5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